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01年 > 4月 >
4月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1〕247号    发文日期:2001-04-05
【字体:    打印本页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3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