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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3.3.4.2 进项税额的转出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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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所称的“当期”,是指已抵扣进项 税额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上述不得抵扣情形的纳税期,因此,纳税人扣 减进项税额无须追溯到这些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抵扣进项税额的原纳税期。——摘自:202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

 

一、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已抵扣进项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的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专家讲解:不包括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比如代办服务的利息支出、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笔记:NOT追溯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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