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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增值税
2.2.2.2 邮政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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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二款)
一、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1]和邮政小包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目)
二、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1] 以信函为载体,选择有针对性的目标客户群的名址打印、封装通过邮政渠道寄发的各类宣传单、产品目录、信息资料等,以达到传播信息、发布广告、实现既定目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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