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税法汇编 > 增值税 >
增值税
2.2.2.2 邮政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0-30
【字体:    打印本页

[文档下载]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二款)

一、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1]和邮政小包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目)

二、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1] 以信函为载体,选择有针对性的目标客户群的名址打印、封装通过邮政渠道寄发的各类宣传单、产品目录、信息资料等,以达到传播信息、发布广告、实现既定目标的目的。


下一篇:2.2.2.3 电信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