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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增值税
2.2.2.3 电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0-30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三款)
一、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1]、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
二、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
附注一: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
附注二:无线信号室分系统传输服务
纳税人通过楼宇、隧道等室内通信分布系统,为电信企业提供的语音通话和移动互联网等无线信号室分系统传输服务,分别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五条第二款)
[1] 带宽通常指信号所占据的频带宽度;在被用来描述信道时,带宽是指能够有效通过该信道的信号的最大频带宽度。对于模拟信号而言,带宽又称为频宽,以赫兹(Hz)为单位。例如模拟语音电话的信号带宽为3400Hz,一个PAL-D电视频道的带宽为8MHz(含保护带宽)。对于数字信号而言,带宽是指单位时间内链路能够通过的数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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