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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四款)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
附注: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等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四款第三项)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四款第四项)
附注:物业企业的装修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十五条)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四款第五项)
附注:建筑设备出租并配备操作人员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