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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2.2.2.5 金融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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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五款)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

典型案例:福建赫某、陈某放货利息收入少缴税款案——福建林某、陈某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合同违约金的名义,向福建省XL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L公司)放贷获利——对民间借贷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既需要依法缴纳营业税或者增值税,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注(一):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包括金融商品[1]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2]、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第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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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性售后回租

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2.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

附注(二):货币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第二目)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3]、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五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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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

(一)人身保险服务

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第一目)

(二)财产保险服务

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第二目)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五款第四项第一目)

附注(一):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五款第四项第二目)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

附注(二):转让限售股

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条第一款)

 



[1] 金融商品是指在金融市场反复买卖,并有市场价格的各种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2] 押汇(documentary bills)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3] 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代理客户资产在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为客户获取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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