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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一项)
(一)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
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一项第一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一项第二目)
(三)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一项第三目)
(四)专业技术服务
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一项第四目)
附注:废弃物专业化处理
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1)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
(2)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三款)
【总局视频解读:再比如,一家污水处理厂,受一家制药厂委托,对制药厂产生的废水进行净化处理,并收取了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没有产生能够继续销售的货物。那么,污水处理厂提供的也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总局视频解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9号公告对废弃物处理的适用税率进行明确后,原来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比较关心的是,被划为“服务”的废弃物处理业务是否还能够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初衷是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凡是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条件的,即使被划分为“服务”,也仍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二项)
(一)软件服务
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二项第一目)
(二)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二项第二目)
(三)信息系统服务
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二项第三目)
附注:塔类站址管理
纳税人通过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及配套设施,为电信企业提供的基站天线、馈线及设备环境控制、动环监控、防雷消防、运行维护等塔类站址管理业务,按照“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五条第一款)
(四)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二项第四目)
(五)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二项第五目)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三项)
(一)设计服务
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三项第一目)
(二)知识产权服务
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三项第二目)
(三)广告服务
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三项第三目)
(四)会议展览服务
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三项第四目)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
(一)航空服务
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第一目)
1、航空地面服务
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第一目)
2、通用航空服务
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航空气象探测、航空海洋监测、航空科学实验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第一目)
(二)港口码头服务
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第二目)
附注:港口设施保安费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第二目)
(三)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第三目)
(四)打捞救助服务
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第四目)
(五)装卸搬运服务
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第五目)
(六)仓储服务
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第六目)
(七)收派服务
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第七目)
1、收件服务
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第七目)
2、分拣服务
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第七目)
3、派送服务
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第七目)
【研究:从快递业看增值税如何适应新业态发展——因为快递业务收件、分拣、运输、派送四个基本环节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政策,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的税率,而收派服务适用6%的税率。由于涉及不同税率,当拆分口径不一致、核算标准各异的时候,税收确定性将难以保障,税收风险随之而生。对于征纳双方,严格准确的拆分难以执行,不拆分或简单拆分存在税务风险,简单按“一刀切”会影响执法的准确性,因此,税收不确定性成为影响快递业不可忽视的问题。】
五、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
(一)融资租赁服务
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第一目)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第一目)
附注:保理方式的应收租金转让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1]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四条)
(二)经营租赁服务
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第二目)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第二目)
附注1:酒店产权式经营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附件第35项规定,自2023年5月26日,本文文中“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废止】
附注2:经营租赁出租土地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附注3:广告位出租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第二目)
附注4:停车费、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第二目)
附注5:光租、干租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第二目)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第二目)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六项)
(一)认证服务
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六项第一目)
(二)鉴证服务
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六项第二目)
(三)咨询服务
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六项第三目)
附注:翻译和市场调查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六项第三目)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七项)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七项第一目)
(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七项第二目)
(三)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七项第三目)
八、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八项)
(一)企业管理服务
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八项第一目)
(二)经纪代理服务
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八项第二目)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八项第二目)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八项第二目)
【税收争议:代扣代缴手续费,要缴增值税?】
附注1:拍卖手续费、佣金
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自2018年7月25日起,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五条)
附注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人力资源服务
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八项第三目)
(四)安全保护服务
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八项第四目)
附注:武装押运
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十四条)
九、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九项)
(一)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自2018年7月25日起,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三款)
(二)退票费、手续费等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90号第二条)
[1] 保理(Factoring)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