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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案例库:某公司诉广州税稽一局行政征缴案——税务稽查局追征税款的职权和加收滞纳金的条件——1、稽查局在查处涉嫌税务违法行为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是其职权的内在要求和必要延伸,符合税务稽查的业务特点和执法规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关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权范围划分的精神。——2、有效的拍卖行为并不能绝对地排除税务机关的应纳税额核定权,但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时仍应有严格限定。——3、加收税收滞纳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自身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或者故意偷税、抗税、骗税的。】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
【典型案例:广州DF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明确了省以下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的法律地位。因此,广州税稽—局作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
附注:征收管理与税务稽查的职责划分
1.划分原则
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是征管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
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范围要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划分: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
(国税发[2003]124号第三条第三款)
2.发票协查的划分
为保证税务稽查人员集中精力查处案件,以及征收、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发票交叉稽核情况和有利于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稽核系统筛选出的异常票,由协查系统转征收、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属于采集、填写、打印、传输等一般技术性错误,无需立案查处的,由征收、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确有偷逃骗税以及虚开等嫌疑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国税发〔2004〕108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三项)
3.税务稽查案源的确定
为保持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各环节的完整性,税务稽查案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举报案件;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需要移送稽查的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稽查局按规定采取计算机选取或人工随机抽样等办法选取并与税源管理部门协调后确定的案件;外单位(包括国际情报交换)转办的案件等。
(国税发〔2004〕108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
4.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协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要严格执行税务检查程序,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件。为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要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和检查时间,制定统一的检查计划。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日常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协调机制,已经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税源管理部门不再进行日常税务检查。
(国税发〔2004〕108号第三条第五款)
5.建立健全首查责任制.
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检查、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办案速度。要全面推行案件复查制度,对检查案件要确定一定比例定期进行复查。要坚持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要规范和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徇私舞弊不依法移送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对收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涉税款项,要严格按照规定缴入国库,违者要严肃处理。
(国税发〔2004〕108号第三条第二款)
二、职责
(一)依法征税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一款)
【典型案例:福建赫某、陈某放货利息收入少缴税款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是主管税收工作的行政主体,承担管辖权范围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法定职责。在坚持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认定负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允许税务机关基于确切理由自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当事人权益并不构成威胁。因此,税务机关依据实质课税原则,根据当事人民事交易的实质内容自行、独立认定林某、陈某与XL公司之间实际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符合事实,也符合依据纳税人交易活动的实质而非表面形式予以征税的实质课税原则。】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四款)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
附注1: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
详见:
附注2:税收管理员制度
详见:
附注3:纳税服务
详见:
附注4:非税收入征管问题
具体详见:0.1税收征管法规汇编(第1卷 总则(5)——非税收入征管))
(二)普及税法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税收征管法》第七条)
(三)秉公执法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
(四)依法回避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夫妻关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
2.直系血亲关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
4.近姻亲关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
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
附注:执法时是否要告知纳税人申请回避权等问题
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将告知申请回避权作为税务机关执法必定的法定程序,且在税务机关统一适用的各种执法文书中,均没有告知回避的内容。
(五)依法保密
详见:
(六)廉洁执法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三款)
(七)纳税信誉评定
详见:
三、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税收征管法》第十条第一款)
(一)岗位制约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税收征管法》第十一条)
(二)上级监督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税收征管法》第十条第二款)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
(三)本级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税收征管法》第十条第三款)
附注1:执法考评
具体详见:0.1税收征管法规汇编(第1卷 总则(9)——执法考评
附注2:过错责任追究,
具体详见:0.1税收征管法规汇编(第1卷 总则(10)——过错责任追究
(四)下级监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