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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3.1.3.1.2 动物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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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

一、水产品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一款)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附注(一):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附注(二):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二款)

(一)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

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目)

附注1:肉类生制品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目)

附注2: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目)

(三)蛋类产品

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目)

附注1: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目)

附注2:各种蛋类的罐头

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目)

(四)鲜奶

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一目)

附注1:奶制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目)

附注2: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

附注(一):洗净毛、洗净绒等

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

附注(二):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6〕773号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

(一)蚕茧

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第一项)

(二)天然蜂蜜

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第二项)

(三)动物树脂

如虫胶等。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第三项)

(四)其他动物组织

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第四项)

附注1: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10]97号

附注2: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附注3: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

人发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税函〔2009〕625号

附注4: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

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国税函[2009]456号第一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第四条规定,本文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第二款)

附注5: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4]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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