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税法汇编 > 增值税 >
增值税
3.1.3.1.1 植物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0-30
【字体:    打印本页

[文档下载]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财税〔2017〕37号附件1第一条)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附注(一):粮食复制品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国税函[2008]1007号

附注(二):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各种熟食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附注(三):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附注(四):麦芽适用税率问题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税函[2009]177号

附注(五):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的法规,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6]744号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附注(一):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附注(二):各种蔬菜罐头

(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三、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一款)

(一)晒烟叶

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

(二)晾烟叶

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

(三)初考烟叶(NOT复烤烟叶)

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

附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

附注(一):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二项)

附注(二):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六款第一项)

附注(一):中药饮片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六款第二项)

附注(二):中成药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六款第三项)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七款第一项)

附注(一):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

附注(二):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3]426号

附注(三):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八款第一项)

附注: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八款第二项)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九款)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款)

(一)原木

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款第一项第一目)

附注:锯材

锯材[1]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款第一项第二目)

(二)原竹

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款第二项)

(三)天然树脂

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款第三项)

附注: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国税函[2009]453号

(四)其他林业产品

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款第四项第一目)

附注1:盐水竹笋

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款第四项第二目)

附注2:竹笋罐头

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款第四项第三目)

附注3: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税函[2005]56号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一款第一项)

附注(一):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一款第二项)

附注(二):干姜 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

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



[1] 定义:伐倒木经打枝和剥皮后的原木或原条,按一定的规格要求加工后的成材称为锯材。包括整边锯材、毛边锯材、板材、枋材等(GB/T11917-1989)。


下一篇:3.1.3.1.2 动物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