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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3.1.3.4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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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一)图书。

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附注1: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附注2: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国税函[2006]770号

(二)报纸。

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杂志。

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财税〔2017〕37号附件1第四条)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R—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财税〔2017〕37号附件1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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