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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财税〔2017〕37号附件1第三条)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国税发[1999]39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附注(一):骨粉、鱼粉
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6〕74号第二条)
附注(二):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附注(三):饲料产品征免税的分类
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财税[2001]30号第一条)
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财税[2001]30号第二条)
二、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化肥的范围包括:
(一)化学氮肥。
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附注: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硝酸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税[2007]7号第一条)
(二)磷肥。
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钾肥。
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复合肥料。
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五)微量元素肥。
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
(六)其他肥。
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
三、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附注:关于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问题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国税发[1995]192号第四条)
四、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农机的范围包括:
(一)拖拉机。
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土壤耕整机械。
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1、农用挖掘机,
指型式和相关参数符合《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774-2009)要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型土方工程作业的挖掘机械,包括拖拉机挖掘机组和专用动力挖掘机。拖拉机挖掘机组是指挖掘装置安装在轮式拖拉机三点悬挂架上,且以轮式拖拉机为动力的挖掘机械;专用动力挖掘机指挖掘装置回转角度小于270°,以专用动力和行走装置组成的挖掘机械。
2、养鸡设备系列
包括喂料设备(系统)、送料设备(系统)、刮粪清粪设备、集蛋分蛋装置(系统)、鸡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产品标示鸡脚环、孵化机、小鸡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鸡只)等。
3、养猪设备系列
包括猪只群养管理设备(系统)、猪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自动喂养系统、刮粪清粪设备、定位栏、分娩栏、保育栏(含仔猪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猪)等。
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四)种植机械。
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五)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
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
附注: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
卷帘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卷帘机是指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以电机驱动,对保温被或草帘进行自动卷放的机械设备,一般由电机、变速箱、联轴器、卷轴、悬臂、控制装置等部分组成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六)收获机械。
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项)
(七)场上作业机械。
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八)排灌机械。
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附注: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
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4]60号第六条)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4]60号第六条第一款)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4]60号第六条第二款)
(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第一目)
1、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
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第二目)
2、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 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
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是指采用生物降解技术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成粉状有机肥原料,实现无害化处理的设备。
蔬菜清洗机是指用于农副产品加工生产的采用喷淋清洗、毛刷清洗、气泡清洗、淹没水射流清洗技术对完整或鲜切蔬菜进行清洗,以去除蔬菜表面污物、微生物及农药残留的设备。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3、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1)密集型烤房设备
主要由锅炉、散热主机、风机、电机和自控设备等通用设备组成,用于烟叶、茶叶等原形态农产品的烘干脱水初加工。
(2)频振式杀虫灯
是采用特定波长范围的光源,诱集并有效杀灭昆虫的装置。一般由高压电网、发光灯管、风雨帽、接虫盘和接虫袋等组成,诱集光源波长范围应覆盖(320-680)nm。
(3)自动虫情测报灯
采用特定的诱集光源及远红外自动处理等技术,自动完成诱虫、杀虫、收集、分装等虫情测报功能的装置。诱集光源应采用功能为20W,主波长为(365±10)nm的黑光灯管;或功率为200W,光通量为2700(1m)-2920(1m)的白织灯泡。
(4)粘虫板
采用涂有特殊粘胶的色板,诱集并粘附昆虫的工具。
本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农业运输机械。
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项第一目)
附注1: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附注2:农用汽车
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项第二目)
(十一)畜牧业机械。
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一项)
(十二)渔业机械。
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第一目)
附注:机动渔船
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第二目)
(十三)林业机械。
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三项第一目)
附注: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
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三项第二目)
(十四)小农具。
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一目)
附注1:农机零部件
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二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1]248号第一条)
附注2:拖拉机底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2第46项规定,本文第一条“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废止]
五、农膜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