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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政策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抵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第一款)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苏财税〔2023〕23号第一条)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第二款)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第三款)
二、【企业招用的税收抵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苏财税〔2023〕23号第二条)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二条第二款)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信息共享】
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要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推动数据下沉。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三条)
四、【不得重复享受】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四条)
五、【政策衔接】
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
六、【政策追溯】
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六条)
第二部分 政策执行
为推动《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有效落实,进一步优化征管操作流程,加强部门协作,提高纳税人享受政策便利度,现就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报享受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附件1),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并按以下要求留存资料备查:
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样表).docx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附件1)
1.脱贫人口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相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
3.毕业年度内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毕业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尚未毕业的,由其留存学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学籍信息的材料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三目)
取消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的程序。此前公告要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然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优惠。为便利纳税人,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公告》取消了这一环节,此类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直接享受优惠。
(总局解读第二第二项)
(二)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
1.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申报时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换算其扣减限额。换算公式为:扣减限额=年度限额标准÷12×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
2.纳税人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目)
例如:
(1)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甲于2024年1月创办个体工商户A,假设当地的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24000元,A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那么其于2024年4月就一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24000/12×3=6000(元),于2024年7月就二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24000/12×6=12000(元)。三季度、四季度类推计算,扣减限额分别为18000元、24000元。
(2)某企业B于2024年1月招用脱贫人口乙,2月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丙,与两人均签订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并自当月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B企业未招用其他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假设B企业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当地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那么B企业于2024年4月就一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7800/12×(3+2)=3250(元),于2024年7月就二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7800/12×(6+5)=7150(元)。三季度、四季度类推计算,扣减限额分别为11050元、14950元。
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本年度累计扣减的税费款,不能超过扣减限额。如纳税人在前期由于限额不足导致多缴税款,可申请退还。
(总局解读第二第四项第一目)
《公告》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因适用该政策而扣减增值税,不影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基的计算。
(总局解读第二第四项第二目)
二、关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1.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1)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清单信息应包括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类别(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时间。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记录。上述材料已实现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一目)
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目)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也可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至税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三目)
4.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四目)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政策
1.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2),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附件2)
2.企业应当留存与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脱贫人口的,还需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还需留存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已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反馈至税务部门的地区,可不再要求企业留存相关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
(三)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
1.企业应当以本年度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实际工作月数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已为重点群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计算公式为:
扣减限额=∑每名重点群体本年度在本企业已实际工作月数÷12×年度定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一目)
2.企业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二目)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年度扣减限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三目)
三、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附件1),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三条第一项)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2),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项)
(三)纳税人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的税款扣减额度、顺序等方面的规定比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三条第三项)
(四)纳税人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的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遗失的,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三条第四项)
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
(一)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四条第一项)
(二)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当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四条第二项)
(三)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四条第三项)
(四)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四条第四项)
(五)为更好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四条第五项)
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14号公告、15号公告明确规定单个重点人群享受政策的时长为3年(36个月),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某家企业离职后在其他企业再就业的,仍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政策。为更好保障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后续就业,由再次招用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优先享受政策更为妥当。
(总局解读第二第一项第三目)
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农业农村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供各级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查询脱贫人口身份信息。农业农村部门为纳税人提供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五条第一项)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五条第二项)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汇总上年度新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信息后30日内将其身份信息交换至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五条第三项)
(四)各级税务部门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日常管理,对享受政策的人员信息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30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税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五条第四项)
(五)《就业创业证》已与社会保障卡等其他证件整合或实现电子化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证件或电子信息代替《就业创业证》办理业务、留存相关电子证照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五条第一项)
(六)各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优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审核、协查等事项的具体方式和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五条第六项)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同时废止。
《公告》发布前已办理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追溯调整?
如已扣减税费款不超过按照《公告》规定计算的扣减限额,继续按照《公告》规定享受政策即可。如已扣减税费款超过按照《公告》规定计算的扣减限额,暂不能继续申报享受政策;待后续经营时间或招用人员实际工作时间增加,扣减限额大于0后,可继续申报享受政策。
(总局解读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