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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第三条第一款)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附件)
二、适用范围
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第六条)
三、主要概念
(一)离岛免税政策
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第一条)
(二)旅客
本公告所称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第二条)
(三)次数
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第三条第二款)
(四)离岛免税店
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第四条第一款)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第四条第二款)
四、执行程序
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第五条)
五、违法责任
(一)个人的责任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第七条第一款)
(二)离岛免税店的责任
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规定销售免税品,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第七条第三款)
(三)相关单位的责任
对协助违反离岛免税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第七条第二款)
六、管理办法的制订
(一)监管办法的制订
离岛免税政策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第八条第一款)
(二)管理办法的制订
离岛免税店销售的免税商品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相关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第八条第二款)
1、免税店免税资格资料的提交
(1)首次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①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款)
②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三条第二款)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在办法实施次月按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九条)
(2)资料内容变更的提交
离岛免税店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提交报告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四条第一款)
(3)免税资格丧失的报告
离岛免税店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离岛免税经营资格的,应于期限届满或被撤销资格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四条第二款)
2、免税销售信息的传输
离岛免税店应将销售的离岛免税商品的名称和销售价格、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税务局规定的报送格式及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八条)
3、免税销售的发票开具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七条)
4、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的申报、核算
(1)申报
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五条)
(2)核算
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六条)
七、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2012年第73号、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5号、2017年第7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158号、2018年第175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第九条)
附注一: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
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和离岛信息在海南离岛免税商店(不含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以及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方式外,可对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可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且在本公告附件清单内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使用“担保即提”“即购即提”方式购买的离岛免税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应一次性携带离岛,不得再次销售。
(一)“担保即提”提货方式
1、离岛旅客每次离岛前购买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可选择“担保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旅客除支付购物货款外,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担保后可现场提货。此方式下所购免税品不得在岛内使用。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二条第一项)
2、旅客离岛时需要对所购商品退还担保的,应当由本人主动向海关申请验核尚未启用或消费的免税品,并提交免税品购物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经海关验核,对旅客交验的免税品与购物信息相符的,海关在购物凭证上确认签章。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二条第二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离岛旅客验核签章手续:
(1)离岛旅客交验免税品已经启用或已经消费的;
(2)离岛旅客交验免税品与购物凭证所列不符的;
(3)购物人员信息与交验离岛旅客本人信息不符的。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二条第三项)
4、经海关实物验核通过且购物旅客本人已实际离岛的,海关退还担保。对于购物旅客本人自购物之日起超过30天未离岛、未主动向海关申请验核免税品或未通过验核的,相关担保直接转为税款。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二条第四项)
(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离岛旅客每次离岛前购买本公告附件清单所列免税品时,对于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的免税品,可以按照每人每类免税品限购数量的要求,选择“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旅客支付货款后可现场提货,离岛环节海关不验核实物。
附注(一):相关法律责任
1、离岛旅客使用上述两种方式提货,自购物之日起,离岛时间不得超过30天(含);对于超过30天未离岛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一项)
2、对于离岛免税商店未按规定销售免税品的,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中条第二项)
3、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方式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三项)
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中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