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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4.1 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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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促进外贸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中央和地方负担机制,调整消费税税收返还政策,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

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

国发〔2015〕10号第一条)

二、消费税

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国发〔2015〕10号第二条)

附注:基数核定

具体出口退税上解基数、消费税返还基数,由财政部核定。

国发〔2015〕10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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