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企业所得税
4.1.2.1 销售商品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3
【字体:    打印本页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释义:低值易耗品。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下的非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以及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非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

释义:由于税法与会计存在的目的不同,……,税法上对此的要求是收入和成本要合理,出于反避税的目的,税务机关如果认为收入和成本不合理,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所得税法中对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一、收入确认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

(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二、收入确认时间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款

(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释义: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其实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个例外,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原则,主要是出于纳税必要资金的考虑。

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税法拟不采用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相应冲减财务费用)。对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税收争议: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不可分期确认收入?】


(四)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五)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三、收入确认金额

(一)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款

(二)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四款

(三)商业折扣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

(四)现金折扣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二项

(五)销售折让与退回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

(六)买一赠一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