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企业所得税
7.2.2.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征管(全中央级)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4
【字体:    打印本页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

二、分支机构名单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第二、三条废止。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的规定办理;发生名单变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第一条)

附注(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第一条)

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第二条)

附注(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各省邮政公司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省速递物流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下属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这些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

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上述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第三条)

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新增加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设立当年,由总机构统一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附件3第16项规定,自2025年3月24日起,修改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废止附件1、附件2

 

5.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自2013年起适用本公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第五条)

附注(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1.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上述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第一条)

2.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第二条)

4.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第四条)

附注(四):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设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专员办或资产管理部,其企业所得税应汇总到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计算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0号第一条

附注(五):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1.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子公司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该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

国税函[2010]623号第一条)

2.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方式及就地预缴比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73)第一条的规定执行。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623号第二条)

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在税务机关备案或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研发费用、财产损失等事项,由其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的权限予以备案或审批。

国税函[2010]623号第三条)

中石油、中石化实行就地预缴的二级分支机构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应先用该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税款进行抵免,不足部分在总部抵免。

国税函[2010]623号第四条)

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新疆西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云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为中石油下属企业,三家公司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及有关规定,在2015年度收到的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收入,属于代收款项,不属于上述三家公司收入,该款项拨付至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分公司后,应作为中石油的收入,在其注册地北京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总函〔2016〕658号第一条

2016年度起,中石油下属公司按照财关税〔2011〕39号及有关规定取得的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收入,其纳税地点问题均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税务总局不再每年行文批复。

税总函〔2016〕658号第二条


上一篇:7.2.1 总体规定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