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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7.2.2.3 建筑业跨区经营汇总纳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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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156号第一条)

二、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未办理跨区经营报验的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

(二)办理跨区经营报验的

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

1.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

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

2.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

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

三、总机构的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国税函[2010]156号第四条)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

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国税函[2010]156号第四条第一款)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

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国税函[2010]156号第四条第二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

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国税函[2010]156号第四条第三款)

四、总机构的汇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156号第五条)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国税函[2010]156号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附件6第5项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本条废止]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税函[2010]156号第九条)

六、其他

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税函[2010]156号第八条)

 

附注: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批复

(一)案件基本情况

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柴旦公司)在青海省海西州注册,是一家从事黄金开采业务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股东TJS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JS公司)持股90%,中方股东持股10%。TJS公司是一家注册于巴巴多斯的国际商务公司,其直接股东是埃尔拉多黄金(巴巴多斯)公司(以下简称EB公司),最终股东是加拿大的埃尔拉多黄金公司(以下简称埃尔拉多公司)。

埃尔拉多公司通过其加拿大全资子公司阿富坎矿业公司100%持有EB公司,从而成为TJS公司的最终股东。

2011年,大柴旦公司宣布分配2008年度的利润2亿元,TJS公司就其取得的股息1.8亿元申请享受中国-巴巴多斯的税收协定待遇。案件的关键在于,TJS公司是否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

税总发〔2014〕70号第一条)

(二)TJS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和结论

根据TJS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的规定,对TJS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分析和认定如下:

1、TJS公司没有实质经营活动

TJS公司是一家国际商务公司,其中文名称为“滩间山有限公司”,专门对青海大柴旦滩间山金矿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经营监管,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税总发〔2014〕70号第二条第一款)

2、TJS公司的注册资本少,人员配置少,与其取得的巨额股息难以匹配

TJS公司2008年至2010年的注册资本仅为1美元,其投资于大柴旦公司的资金均来源于母公司给予的债权融资。之后虽两次增资,但不能改变其在我国的初始投资并非用资本金投资的事实。

TJS公司现有5名董事,但其2008年至2013年向5名董事支付的董事费总额仅为23,000美元,平均每位董事每年取得的董事费不足1,000美元。

另外,TJS公司声称有5名雇员,并接受外包服务。但是,5名雇员和外包服务的合同均由EB公司签订,5名雇员和外包服务提供商同时为TJS公司和EB公司提供服务,但TJS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

税总发〔2014〕70号第二条第二款)

3、TJS公司对其持有的大柴旦公司股权很少承担风险

按照大柴旦公司的章程,TJS公司需要为大柴旦公司承担人员招聘、培训、获取贷款、融资、财务等责任。但是,从TJS公司的董事构成、雇员数量及其相关费用支出来看,TJS公司没有承担相关责任的人员及费用支出记录。

首先,互联网信息显示,大柴旦公司的人员招聘工作由最终股东埃尔拉多公司的北京办事处负责。其次,大柴旦公司的5名董事中,作为外方股东代表的董事长和1名董事分别由埃尔拉多公司的资深中国副总裁和首席运营官担任,而不是由TJS公司派出。再次,TJS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其向大柴旦公司收取的技术费和服务费均以工资或服务报酬等名义全额转付给了母公司, TJS公司仅是代母公司收取了技术费和服务费。

税总发〔2014〕70号第二条第三款)

4、TJS公司在巴巴多斯不纳税

TJS公司在巴巴多斯注册的类型是国际商务公司,按照巴巴多斯税法,国际商务公司的所得税率仅为1%至2.5%。尽管从该公司2004年至2010年的纳税申报表看,是由于亏损而未在巴巴多斯纳税,但如此低的税率不利于认定其为受益所有人。

通过综合分析上述因素,可以认定TJS公司不具有股息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不应享受中国-巴巴多斯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

税总发〔2014〕70号第二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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