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税收案例 >
税收案例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就地预缴所得税的“实际经营收入”,是否扣除分包款项?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4-11
【案例】
甲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A市,2024年跨市前往B县成立了项目部并开展某工程建设,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取得含税建筑收入100万元,支付分包款55万元。
【问题】
在当地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
甲建筑企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00÷(1+9%)×0.2%=0.18(万元)。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这里的“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应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项。
——摘自:2025年4月11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