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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1.6.1.1 电子税务局建设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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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

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实现“四个统一”,提供功能更加全面、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系统,优化业务信息系统功能,提供预填或免填单服务,减少纳税人基础信息重复填写,让纳税人多跑网路、少跑马路。

税总函〔2018〕461号第二条)

二、推进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

开放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接口,2018年底前在通信、银行等行业,以及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增值税、连锁经营的企业实现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实行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的行业和企业范围,鼓励有个性化需求(如集中或批量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纳税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发接入软件,符合信息安全规定的,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接入服务,最大限度压减企业办理纳税时间。

税总函〔2018〕461号第七条)

附注一:《税务系统数字证书格式标准》和《税务系统数字证书应用接口规范》

税总发〔2013〕119号,略)

附注二:税务UKey技术规范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税务UKey技术规范》,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税务UKey技术规范》明确了税务UKey设计生产硬件、软件技术要求,以及硬件驱动函数库、出厂固件、数据格式等内容,各市场主体研制生产税务UKey应依据该规范执行。相关技术资料可通过电子邮箱(邮箱:shuikong@chinatax.gov.cn)获得。

税总发〔2019〕81号

附件:税务UKey技术规范(略)

附注三: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涉税数据准确、完整、安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制定《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并统一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评测工作。评测合格的企业及软件产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由纳税人选择使用。《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及评测相关事项另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

附注四: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

为加强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管理,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确保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涉税数据准确、完整、安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具体标准文本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政策法规栏目中获取),现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后续将依据此标准统一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评测工作。评测合格的企业及软件产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由纳税人选择使用。具体评测事项另行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附件:《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 (略)

 

附注五: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税务总局编制了《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v1.0》(以下简称《参考标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参考标准》包括公用参考数据标准、按会计制度分列的34个参考数据标准以及安全要求(详见附件)。

税总发〔2018〕32号第一条)

(二)相关要求

1.工作要求

各省税务机关应当遵照《参考标准》,升级完善网上办税系统,制定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的接口规范并开放接口,实现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的对接,支持自动计算应报税税额功能和更正申报表功能,支持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之间的自动转换(经参数配置),实现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缩短企业的纳税申报时间。

税总发〔2018〕32号第二条)

2.信息安全

各省税务机关开放接口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要求,确保纳税人报送数据的安全。

税总发〔2018〕32号第三条)

3.宣传培训

各省税务机关开放接口后,应就企业使用相关接口的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报送资料及流程等编制使用指南并进行公开和宣传,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实现财务报表自动转换和联网报送。

税总发〔2018〕32号第四条)

4.完成时限

北京、上海税务机关应当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接口开放、公开、宣传等相关工作,其他省税务机关最迟应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

税总发〔2018〕32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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