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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3.1.1 对税务机关的要求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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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征收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一)税务直接征收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附注1:完税凭证的管理

详见:

附注2:《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

详见:

(二)委托代征

具体详见:0.1税收征管法规汇编(第3卷  税款征收——(1)总体规定——(1)对税务机关要求——(4)委托代征及手续费)

附注:不执行无效决定,并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

二、依法入库

(一)缴库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现金缴税、缴款书转账缴税、信用卡缴税、联网电子缴税等各种方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采用某种方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从方便纳税人缴税、降低税收成本出发,积极推行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但必须遵循纳税人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推行。

国税函〔2008〕143号

(二)缴库级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附注(一):对审计、财政机关查出的税款、滞纳金的征收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附注(二):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

 

最近一些地方在办理偷税、抗税犯罪案件中,对追缴的偷税、抗税款(包括滞纳金,下同)、罚款如何上交财政的问题发生分歧意见,要求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作出以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偷税、抗税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税收法规补税。这部分税款属于国家应征税款的一部分,对其处理不能按一般赃款对待,不宜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追缴后直接上交地方财政,应当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并办理上交国库手续

高检会<1991>31号第一条)

案例:新疆M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税务机关办理与刑事案件相关的税务案件时应当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独立作出征收税款的行政行为,公安机关没收脏款不能替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2、税务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移送前可先行依法追缴税款,将所收税款的证明随案移送人员检察院。

高检会<1991>31号第二条)

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偷税、抗税案件,已追缴的税款,应当由税务机关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案件提起公诉时,将所收税款的证明随卷移送人民法院。

高检会<1991>31号第三条)

4、偷税、抗税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应当予以追缴或退回的税款,判决生效后,由税务机关依据判决书收缴或退回。对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拒绝依据判决书缴纳或划拨税款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检会<1991>31号第四条)


三、依法追征

(一)因税务机关责任的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典型案例:广州DF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案——关于税款追征期,在纳税义务人不存在违反税法过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原则上可以在三年内追征税款。本案核定应纳税款之前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1月,广州税稽一局自2006年对涉案纳税行为进行检查,并于2009年9月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并不违反上述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即开始行使税款追征的权利。至于处理决定作出过迟,有其检查工作的需要。】


(二)因纳税人原因

1、纳税人失误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1)失误

税收征管法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2)特殊情况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3)期限计算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

2、不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国税函[2009]326号

附注: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复函

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仅适用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情形。

国税办函[2007]647号

3、欠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国税函〔2005〕813号

4、纳税人偷、抗、骗税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四、依法退还

(一)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二)多交退税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案例库:沈某诉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不履行退税职责及行政复议案——纳税法律原因嗣后消失情形下的退税规则】

税收研究:建议赋予实际缴税者申请退税权】

典型案例司法判例:刘某税案与T公司税案被比对分析——有关规定是关于多缴税款的,不适用交易失败的情况

——从行政法律关系上来讲,合同被撤销不是决定税款是否退还的关键,退税要于法有据。目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退税情形中没有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后,应退回之前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2、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3、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附注(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

详见:

附注(二):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

你局《关于罗湖区法院判决深圳飞镖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要求东莞市国税局配合其追缴非法所得有关涉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12〕18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

税总函〔2013〕466号第一条)

2、相关款项应当直接退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由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不是已入库税款的纳税人,退款行为系将税款退至异地第三方账户,因此,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对此作出特别说明,并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送交东莞市当地国库办理。

税总函〔2013〕466号第二条)

附注(三):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税款退库工作,保证税款资金安全,现就税款退库办理有关规定重申并要求如下:

1、职能部门

办理税款退库属于税收会计业务范围,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是办理税款退库的专职业务部门,负责办理出口退税、减免退税、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等各项税款的退库业务。

国税函〔2011〕19号第一条第一款)

2、内部制约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退税审批部门和退库办理部门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由一个部门既进行退税审批,又办理具体退库手续。

国税函〔2011〕19号第一条第二款)

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办理税款退库手续,确保税款资金安全。税务机关必须依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填报的退税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税;《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和退库专用国库预留印鉴保管人员必须分开(电子退库情况下,应增设复核岗位,电子收入退还书开具岗位和复核岗位必须分开,电子收入退还书开具后必须经由复核人员复核授权后才能发送);税收会计必须把退税申请书与退税审批件、收入退还书一起装订;使用电子收入退还书的,必须把电子收入退还书与相应的退税申请书、退税审批件信息相关联;要按期、准确上报相关会统报表,及时、全面地反映退库情况。

国税函〔2011〕19号第二条)

3、退税时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退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国税函〔2011〕19号第三条)

4、监督检查

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发挥退库办理工作的会计监督职能。要根据退税审批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批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复核退税原因、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发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对于发现退库资料缺失、退库项目不合规定等问题的,应退回审批部门或报告上级领导。

国税函〔2011〕19号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税收会计检查制度。要根据收入退库制度的有关规定,检查《税收收入退还书》是否按规定填开,有无违规退库行为。对于因制度执行不力造成税款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应严肃追究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税函〔2011〕19号第五条)

附注(四):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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