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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探究
创投基金未备案的计税错误,该不该加收滞纳金?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2-21
【典型案例】
C创投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在进行风险核查时发现,C创投基金仅按规定向税务部门进行了核算方式备案,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符合享受20%优惠税率的条件。税务部门要求C创投基金相关个人合伙人,就其从该基金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35%的税率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案例来源:2025年2月21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税收争议】
该滞纳金,该不该加?
【参考观点】
经营所得,与股息红利所得,计税公式、适用税率不同。
本案中,若C创投基金在实质上完全符合基金协会备案要求,只因当时基金协会备案管理不严而疏于备案。在此情况下,可判定其无主动故意。
对此情形,可以考虑适用税法的下列规定,不加收滞纳金,并且对超过期限的税款,也不应予追征。
一、《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深度思考】
对于上述争议,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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