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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3.2.1.4 开具《无欠税证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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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切实服务和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纳税人提供《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要概念

(一)无欠税证明

《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第一条)

[总局解读:(1)关于证明截至时点的说明,由于开具《无欠税证明》前需要获取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的申报和缴税情况,数据库在归集全国范围内数据时会有N(N≤3)天的延迟,《无欠税证明》是根据系统提供数据服务时点的无欠税信息开具的,因此,会存在申请开具日期和证明截至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后期我们会根据技术平台的提升进一步缩短延迟时间。(2)关于《无欠税证明》的效力说明,《无欠税证明》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出具,仅证明截至到开具时间节点,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欠税情形。纳税人如申报不实,税务机关仍然要依法追缴税款。]

(二)不存在欠税情形

本公告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第二条第一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第二条第二款)

3、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第二条第三款)

4、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第二条第四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第二条第五款)

二、适用范围

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第三条)

[总局解读开具《无欠税证明》作为税务机关为确有实际需求的纳税人提供的一项服务事项,其他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不能因为税务机关出台该项服务举措,在不必须提供该项证明的前提下额外增加资料报送的要求,增加纳税人的办事负担。]

三、证明效力

[总局解读《无欠税证明》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出具,仅证明截至到开具时间节点,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欠税情形。纳税人如申报不实,税务机关仍然要依法追缴税款。

由于开具《无欠税证明》前需要获取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的申报和缴税情况,数据库在归集全国范围内数据时会有N(N≤3)天的延迟,《无欠税证明》是根据系统提供数据服务时点的无欠税信息开具的,因此,会存在申请开具日期和证明截至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后期我们会根据技术平台的提升进一步缩短延迟时间。]

四、提供资料

(一)已实名办税的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开具,无需提供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第四条第一款)

(二)未实名办税的

未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区分以下情况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1.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2.自然人纳税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的,还需一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五、税务办理

对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纳税人,证件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请。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不符合开具条件的,不予开具并向纳税人告知未办结涉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第五条)

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第六条)

六、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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