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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3.2.4 关联调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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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

一、主要概念

(一)关联企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独立业务往来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二、关联业务报告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三、预约定价审批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四、关联调整的情形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四款)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附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营业税核定营业额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纳税人将同类商品房销售给关联企业职工或与该纳税人有特定关系的自然人,价格明显低于销售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购房者的价格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税总办函(2013)884号

五、关联调整的方法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四款)

六、关联调整期限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该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二)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三)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四)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内容不实,以及不履行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义务的。

国税发[2003]47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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