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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3.2.9.2.5 应退税款抵缴欠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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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可抵的退税

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以下各项税金:

(一)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

国税发[2002]150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

国税发[2002]150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

国税发[2002]150号第一条第三款)

(四)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

国税发[2002]150号第一条第四款)

(五)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国税发[2002]150号第一条第五款)

二、可抵欠税

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

(一)欠税;

国税发[2002]150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

国税发[2002]150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国税发[2002]150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禁抵项目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国税发[2002]150号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附件第15项,对本款作出修改]

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国税发[2002]150号第三条第二款)

四、抵扣凭证的及抵扣金额的确定

(一)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国税发[2002]150号第四条第一款)

(二)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时,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应退税款的应付利息的截止期,计算应付利息金额及应退税款总额;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期,计算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及欠缴税款总额。若应退总额大于欠缴总额,按欠缴总额确定实际抵扣金额;若应退总额小于欠缴总额,按应退总额确定实际抵扣金额。

国税发[2002]15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五、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一)当抵扣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属于同一款、项级预算科目时,税收会计以《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作抵扣业务的账务处理。由于目前应缴未缴滞纳金在账外核算,应先根据实际抵扣的滞纳金,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再根据实际抵扣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没款,借记“多缴税金”、“提退税金”或“减免税金”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国税发[2002]150号第五条第一款)

(二)当抵扣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属于不同款、项级预算科目时,应视同退税进行管理,并按以下方法办理:

1.在实际抵扣时,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的计会部门根据《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填开一式三联《调库通知书》(具体式样由各地参照科目更正通知书商当地国库制定)。第一联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第三联送国库审核后,第二联由国库作调库凭证;第三联由国库签章后随收入日报表退送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入库税金调账的会计凭证。

国税发[2002]150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2.税收会计以《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和《调库通知书》作抵扣业务的账务处理(实务举例见附件2):

(1)根据实际抵扣的滞纳金,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

国税发[2002]150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目)

(2)根据实际抵扣的欠税、应缴未缴滞纳金、应缴未缴罚没款所对应的入库科目和级次借记“入库”类科目,同时根据抵扣的退税款、应退滞纳金、应退罚没款及应付利息所对应的退库科目和级次贷记“入库”类科目。

国税发[2002]150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目)

(3)按照实际抵扣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借记“多缴税金”、“提退税金”或“减免科目”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国税发[2002]150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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