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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税发[1996]215号第一条)
一、欠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指欠缴税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统称为欠税人。
(国税发[1996]215号第二条)
二、阻止出境对象
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
(国税发[1996]215号第三条第一款)
(一)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国税发[1996]215号第三条第二款)
(二)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
(国税发[1996]215号第三条第三款)
(三)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
(国税发[1996]215号第三条第四款)
(四)上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国税发[1996]215号第三条第五款)
三、申请审批
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
(国税发[1996]215号第四条第一款)
已移送法院审理的欠税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国税发[1996]215号第四条第二款)
四、阻止出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接到税务机关《边控对象通知书》后,应立即通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边防口岸,依法阻止有关人员出境、欠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境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知对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知对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实施边控。有关边防检查站在接到边控通知后应依法阻止欠税人出境。必要时,边防检查站可以依法扣留或者收缴欠缴税款的中国大陆居民的出境证件。
(国税发[1996]215号第五条)
五、阻止期限
边防检查站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控制期限逾期的,边防检查站可自动撤控。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税务机关按照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办理续控手续。
(国税发[1996]215号第七条)
六、清欠措施
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
(国税发[1996]215号第六条)
七、撤控
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通知同级公安厅、局撤控:
(一)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下同)。
(国税发[1996]215号第八条第一款)
(二)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
(国税发[1996]215号第八条第二款)
(三)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者。
(国税发[1996]215号第八条第三款)
八、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税发[1996]215号第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