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一、适用范围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
(二)非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交易的,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发票,发票存根应当保存在中国境内,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十九条)
二、发票的概念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一)发票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研讨:有些收款业务无须开具发票——(1)取得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2)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的承包费;(3)存款利息等不征税项目;(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等款项时】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附注:医院收费使用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所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于发票范畴,其具体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条)
三、电子发票
《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9.3 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一)电票服务平台
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二)数据安全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三)数据服务规范
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为他人提供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存储、使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数据标准和管理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四、纸质发票联次
纸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纸质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
五、发票基本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六、发票鉴别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发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税务总局决定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税总函〔2019〕223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七、发票服务监管
单位和个人向委托人提供发票领用、开具等服务,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监管,所存储发票数据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八、管理部门
(一)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1.发票式样的确定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
2.发票种类、联次等的确定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配合部门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三)社会监督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