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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日期、范围、分类,条款适用】
自2022年5月23日起,在上海市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第一款)
附注(一):暂不试点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第三款)
附注(二):【暂不适用票种,替代措施】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附注(三):【受票方范围限制】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网址、功能】
(一)网址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第四款)
(二)功能
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三、【全电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普票相同】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四、监制机关、式样
上海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
上海市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附注:【特定行业全电发票式样】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三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条附件1)
五、发票开具
(一)【新设且未用发票管理系统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
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五条第一款)
【笔记:该类纳税人,通过该平台,既可开具全电发票,也可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五条第二款)
(二)【实名验证,无需税控专用设备、验旧操作、票种核定、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三)【开票总额度管理】
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1、【额度计算:平台、系统,共用】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七条第一项)
2、【额度确定、调整】
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1)【定期调整,每月自动】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2)【临时调整,首次达额,临增一次】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3)【人工调整,据实申请,税务审核】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七条第二项)
附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月内人工调整开票总额度,先预缴税款】
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3、【申报前后,额度使用】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七条第三项)
【思考:申报后,剩余可用额度,是否扣减申报前已使用的额度?】
六、【发票冲销——红字发票开具】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一)【受票方已确认用途,或入账的】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条附件2)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附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信息表》填开、上传】
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四条)
(二)【受票方未确认用途、且未入账的】
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三条第四款)
七、【全电发票交付】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笔记:两种方式:(1)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2)电子邮件、二维码等自行交付】
八、【发票用途确认、更正】
(一)【试点纳税人】
自2022年5月23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条第一款)
1、【专票确认用途、有误更正】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条第三款)
2、【农产品扣税凭证用途确认,需加计扣除,开通功能】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一条)
(二)【非试点纳税人】
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条第二款)
九、【发票入账标识】
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二条)
十、【全电发票信息查验】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五条)
十一、【纳税人义务,税务监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八条)
十二、【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九条)
附注一: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
(一)自2022年6月21日起,江苏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自2022年11月7日起,江苏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三)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江苏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附注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100问)
全电发票操作指引(安徽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