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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一条)
一、主要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二条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二条第二条)
二、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三条第一条)
除依据《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纳税服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三条第二条)
三、主要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四条)
四、组织领导
(一)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五条第一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五条第二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五条第三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综合处(办公室)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五条第四条)
五、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禁用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六条)
六、工作流程
(一)公开申请渠道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八条)
(二)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
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七条第一条)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七条第二条)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七条第三条)
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七条第四条)
5.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七条第五条)
(三)形式审核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九条)
(四)答复
1.答复时限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条)
附注(1):不能当场所答复的流程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或相关省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内容。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司局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司局或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一条第二款)
属于相关税务局提供的信息,由承办的省税务局负责提供。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在12个工作日内或在总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内,经相关省税务局负责人审签后报总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也可由总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委托该省税务局予以答复。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一条第三款)
附注(2):保密审查
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依照《条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二条)
2.答复结果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5)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属于交由相关税务局提供信息公开内容的,由总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可确定由相关省税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回复申请人;省局代为回复的信息公开内容和回复时间应报总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第二款)
3.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确定不公开的
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①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第一款)
②国家税务总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
③国家税务总局内部文件;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
④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第四款)
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第五款)
(2)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四条)
(3)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国家税务总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五条)
(4)需延期答复的
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七条)
(5)需中止答复的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八条)
4.答复的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5.费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
七、举报投诉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部门违反本规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六)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
九、解释机关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级税务机关可参照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规程。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
十、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税务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