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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发文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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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某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2月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该张发票的电子信息,是否必须在2月属期进行用途确认?如已经将发票用途确认为申报抵扣后,又需要更改用途,应该如何处理?

  答: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后,既可以在当期进行用途确认,也可以在之后属期进行用途确认。纳税人在已完成发票用途确认后,如需更正用途,可以在未申报当期增值税前,或作废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自行更正用途。

 

    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总局解读:例如:2020年4月,某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被评定为D级,而此前该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2020年6月,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即征即退申请,申请退还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6个月)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按照规定,如纳税人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所属期的退税,而2020年4月至5月所属期对应的税款,不应给予退还。

总局解读:例如:2020年4月,某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被评定为B级,而此前该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2020年5月,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并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已满足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的条件,因此,如纳税人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我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会计,我公司主要利用废玻璃生产玻璃熟料,自成立起,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一直为A级。后因违反税收规定,我公司2019年4月纳税信用级别被判为C级。在我公司的积极改正下,2019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为B级。2019年9月,我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2019年1至8月所属期税款的申请(此前税款已按规定退还),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哪段时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4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你公司2019年1至3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4至6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2019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后,7至8月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按照规定,如果你公司符合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条件,税务机关可以退还2019年1-3月和7-8月所属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

 

    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七条规定,2022年4月1日起,本文第三条废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规定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六、《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修改为:

    “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总局解读:《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55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符合“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条件。为更加便利地满足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需求,《公告》修改了55号公告规定的代开条件,明确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条件未发生变化,并重新发布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税案争议:燃气公司取得的燃气配套费收入,是否属于财政补贴?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总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某新能源汽车企业2020年才收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某企业取得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2020年,该企业购进废弃电视1000台,全部进行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规定,取得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1000台电视的定额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该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视取得的补贴,与其回收后拆解处理的废弃电视数量有关,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

 

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五条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7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四条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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