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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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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同笔合同多次支付的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讲解:同笔合同,多次支付,如何备案?——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备案

【讲解:什么叫首次付汇?——指首次支付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依据:总局解读第四条: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首次付汇”含义?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讲解:备案人,是谁?——境内的机构、个人

【思考:多次支付,次与次之间,是否有时间间隔限制?——税务漏点!!

二、    【无需备案事项】    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讲解:哪些事项,无需备案?——:

(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NOT间接投资)合法所得——境内再投资(思考:是否包括间接投资?)

(2)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NOT企业)——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

(3)其他——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第三条】

【讲解:上述第(二)项“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包括哪些?——根据总局解读第五条,包括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三、    【填报《备案表》】    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讲解:如何填报《备案表》?——三种途径:(1)电子税务局;(2)各地省级官网下载;(3)当地办税服务厅】

四、    【《备案表》编号、验证码】    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讲解:银行付汇,需哪些税务备案手续?——按规定,需税务备案的:(1)《备案表》编号;(2)验证码

【讲解:税务备案,除填写《备案表》外,还应提交哪些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二条: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讲解:异地备案、付汇,如何办理?——根据总局解读第八条:(1)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2)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   

五、   【办税服务厅备案、无需当场审核】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讲解:在办税服务厅备案,税务机关当场审核吗?——不当场审核,直接录入备案信息,生成编号和验证码,即可】   

六、   【施行日期、废止文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讲解:完成备案后,如何更正?——根据总局解读第七条,分两种情况:

(1)未对外支付的——在线(或在办税服务厅),或修改,或作废《备案表》;

(2)已发生过对外支付——不能作废,只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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