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现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到期停止执行。
【讲解:上述,主要内容是什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2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立法依据】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讲解: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是什么意思?
(1)主体——研发机构
(2)行为——采购国产设备
(3)政策——全额退还增值税】
第三条 【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条件和范围】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91号公告规定执行。
【讲解:研发机构有哪些条件?国产设备的范围是什么?——详见:91号公告】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职责】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思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与其他涉税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一致?】
第五条 【首次退税备案】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一)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讲解:首次退税备案,要注意哪些?
第一,时限——首次申报退税时
第二,资料——3种
(1)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2)备案表——2018年第16号附件1——
A、“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
B、“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
(3)其他资料】
第六条 【备案受理】 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
第七条 【变更备案】 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讲解:哪些情形,需变更备案?时限多长?——备案表内容发生变更——变更之日30日内】
第八条 【撤回备案】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讲解:哪些情况下,应撤回备案?——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注意两点:
(1)先结清退税——再撤回备案——思考:如放弃结清退税,可否?
(2)先撤回备案——再办理注销】
【讲解:撤回备案】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的撤回备案】 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讲解:外资研发中心,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怎么办?
(1)条件变化之日——停止退税——否则:追缴+处理
(2)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撤回备案】
【思考:条件变化日前,已采购并开票的,可否申请退税?】
第十条 【研发机构相关资质的部门共享】 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项。
【讲解:税务部门如何获取研发机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的信息?——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 【退税申报期限】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研发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讲解: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期是多少?——发票开具日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超期,亦可办理】
第十二条 【退税申报资料】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下同)。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讲解: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需哪些资料?——4种:
(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详见:2021年第15号附件9——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2)采购合同;
(3)专用发票(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提示:NOT抵扣进项税额)——或2021年1月1日至6月22日的普票(NOT卷票)
(4)其他】
【思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发票有哪些要求?
(1)一般——专票+确认“用于出口退税”
(2)特定期间——普票——2021年1月1日至6月22日——NOT卷票】
第十三条 【税务办理】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
(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讲解:税务机关,如何办理?——分两类:
第一,正常退税——条件:一般纳税人+专票申报+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先调查(发函,或其他方式,确认发票真实+已申报纳税),后退税 ——3种情形:
(1)审核疑点+核实不能排除;
(2)一般纳税人使用普票申报退税;
(3)非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 】
【思考: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吗?——可——只是先调查、后退税——理由:见上述】
第十四条 【应退税额】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十五条 【专用发票用途的限制】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台账】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
第十七条 【补缴已退税款】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讲解:哪些情况下,应补缴已退税款?——发票开具日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
【讲解:补缴金额,如何计算?=发票注明税额×(发票注明金额-税法累计折旧)÷设备原值】
【思考:上述“设备原值”,是否等于“发票注明金额”?】
【思考:补缴已退税款,如何做账?】
第十八条 【停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与恢复】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讲解:哪些情况下,应停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被公布——提示:NOT《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第九条只录入、不公布的情形】
【讲解:上述情形,何时停止?何时恢复?——
(1)信息公布之日——停止退税+30日内撤回备案——否则,按本办地十九条处理
(2)信息撤出之日——重办备案+申请退税】
【思考:信息公布后,撤回备案前,已申报并审结待退税,怎么办?】
第十九条 【追回已退税款】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讲解:哪些情形,属于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4种:
(1)假冒资格;(2)虚构业务;(3)发票既抵扣、又退税;(4)虚假退税申报资料】
【思考: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是否加收滞纳金?能否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六条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讲解:补缴已退税款、停止退税、追回已退税款,有哪些区别?——
(1)补缴——无过错(只是3年内转让,或移作他用)——NOT加收滞纳金——NOT处理
(2)停止退税——其他方面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公布——属于惩戒措施的一种
(3)追回已退税款——涉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应处理】
第二十条 【其他退税管理事项】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执行日期】 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讲解:执行日期,以什么为准?——发票开具日期——NOT采购协议日、付款日】
【思考:在截止日,如发票提前开具,是否涉违法?】
【原创作品,请予保护】
【交流:1392 1915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