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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惠办理方式
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分别适用清单管理方式和转请核查方式。
(一)适用清单管理方式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以下简称“413号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二)适用于转请核查方式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除上述适用清单管理方式以外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二、享受优惠办理程序和时间
(一)采用清单管理方式企业的申请时间。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审计,可先提交未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并于4月16日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填报系统中补充提交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
(二)采用转请核查方式企业的办理时间。适用转请核查方式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省级税务部门每年分两批转请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第一批转请核查企业名单和留存备查资料于3月20日前将提交给核查部门,第二批转请核查企业名单和留存备查资料于6月20日前提交给核查部门。
三、享受优惠相关资料
(一)采用清单管理方式企业需要提交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明细及要求详见413号文件附件。
(二)采用转请核查方式企业需要提交的留存备查资料。采用转请核查方式企业对照国家文件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所属企业类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明细详见附件)。相关纸质材料,一式2份,1份胶装装订,1份活页装订。相关电子文档(《申请表》和附件表格等),以数据光盘形式报送1份。
四、其他要求
(一)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可通过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www.jscz.gov.cn)“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发布”板块或江苏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汇缴一站通”板块下载相关附件。
(二)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无法准确判断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的,应提前提交留存备查资料,纳入税务部门第一批转请核查名单。如经核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税款,不涉及滞纳金。
(三)省税务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信厅的核查情况,将2个批次的核查结果在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核查不通过的企业,由税务机关及时通知企业。企业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由税务机关转请核查单位复核。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7〕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3.集成电路材料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4.集成电路装备、关键零部件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5.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6.软件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相关法规汇编】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9日
附: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