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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新政策规定
一、政策内容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第一款)
附注1:优惠期的计算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第二款)
附注2:清单管理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第三款)
附注3:清单前5年的亏损结转问题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二条)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
1、一般规定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三条第二款)
2、特别规定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第二款)
附注:政策重叠问题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六条)
二、相关管理
(一)清单管理
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七条)
附注1: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经研究,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基本延用2023年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清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
(发改高技〔2024〕351号第一条)
(2)申请标准
(发改高技〔2024〕351号附件1)
(发改高技〔2024〕351号附件2)
(3)申请列入清单的时限和程序
①企业申请
2023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4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发改高技〔2024〕351号第二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发改高技〔2024〕351号附件3)
②审核确定
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
(发改高技〔2024〕351号第三条)
(4)政策享受
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发改高技〔2024〕351号第四条)
(5)重点变化报告
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省级部门上报文件落款日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发改高技〔2024〕351号第五条)
(发改高技〔2024〕351号附件4)
(6)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发改高技〔2024〕351号第六条)
(7)法律责任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发改高技〔2024〕351号第七条)
(8)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发改高技〔2024〕351号第八条)
(二)非清单管理
1、《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第一项)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项)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第三项)
【典型案例:安徽J网络科技公司虚开发票偷税案——公司2016年研发费用账载金额比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金额多652.43元,该金额正好等于与B公司发生的委托开发费金额,而为了保证利润一致,J公司将主营业务成本多申报了652.43万元。这也恰好解开了J公司动机的疑团:根据相关规定,"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6%的标准,如果扣除与B公司发生的委托开发费,J公司这一比例只有2%,。"因此,公司存在为骗取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虚增研发费用的嫌疑。】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第四项)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第五项)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第六项)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第七项)
2、《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项)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二条第二项)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二条第三项)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二条第四项)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二条第五项)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二条第六项)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二条第七项)
3、《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三条第一项)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三条第二项)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三条第三项)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三条第四项)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三条第五项)
(6)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三条第六项)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三条第七项)
4、《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四条第一项)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四条第二项)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四条第三项)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四条第四项)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四条第五项)
(6)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四条第六项)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四条第七项)
5、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一项)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项)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项)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项)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五项)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一条第六项)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七项)
附注1: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
本公告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五条)
附注2:备查资料、及核查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见附件。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要求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规定转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六条)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
三、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十条)
四、政策衔接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五条)
本公告所称原有政策,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九条)
第二部分 江苏省享受优惠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惠办理方式
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分别适用清单管理方式和转请核查方式。
(一)适用清单管理方式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以下简称“413号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苏财税〔2021〕1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适用于转请核查方式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除上述适用清单管理方式以外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软件企业。
(苏财税〔2021〕1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苏财税〔2021〕13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享受优惠办理程序和时间
(一)采用清单管理方式企业的申请时间。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审计,可先提交未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并于4月16日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填报系统中补充提交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
(苏财税〔2021〕13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采用转请核查方式企业的办理时间。适用转请核查方式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省级税务部门每年分两批转请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第一批转请核查企业名单和留存备查资料于3月20日前将提交给核查部门,第二批转请核查企业名单和留存备查资料于6月20日前提交给核查部门。
(苏财税〔2021〕13号第二条第(二)项)
三、享受优惠相关资料
(一)采用清单管理方式企业需要提交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明细及要求详见413号文件附件。
(苏财税〔2021〕13号第三条第(一)项)
(二)采用转请核查方式企业需要提交的留存备查资料。采用转请核查方式企业对照国家文件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所属企业类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明细详见附件)。相关纸质材料,一式2份,1份胶装装订,1份活页装订。相关电子文档(《申请表》和附件表格等),以数据光盘形式报送1份。
(苏财税〔2021〕13号第三条第(二)项)
四、其他要求
(一)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可通过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www.jscz.gov.cn)“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发布”板块或江苏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汇缴一站通”板块下载相关附件。
(苏财税〔2021〕1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无法准确判断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的,应提前提交留存备查资料,纳入税务部门第一批转请核查名单。如经核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税款,不涉及滞纳金。
(苏财税〔2021〕1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省税务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信厅的核查情况,将2个批次的核查结果在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核查不通过的企业,由税务机关及时通知企业。企业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由税务机关转请核查单位复核。
(苏财税〔2021〕1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7〕12号)同时废止。
(苏财税〔2021〕13号第四条第二款)
附件: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苏财税〔2021〕13号附件1)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苏财税〔2021〕13号附件2)
3.集成电路材料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苏财税〔2021〕13号附件3)
4.集成电路装备、关键零部件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苏财税〔2021〕13号附件4)
5.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苏财税〔2021〕13号附件5)
6.软件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苏财税〔2021〕13号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