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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案例:司法判例:(2021)粤行再3号案——涉案决定书认定D公司开具的发票为虚开,按规定J公司从D公司取得的21份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从而对J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J公司与涉案决定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起诉作出涉案决定书机关的原告资格。】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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