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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J公司向广州D公司采购废不锈钢,取得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4月,D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向D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其对外开具的500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其中包含开给J公司的21份发票。J公司认为,有关虚开认定使J公司面临进项转出、补缴税款的不利后果,遂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法院起诉有关处理决定。一审法院认为,不服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属于纳税争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才能起诉该决定书,J公司未经复议程序,遂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认为,J公司并非有关《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且不能证明其与该《税务处理决定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关处理也未增设J公司的权利义务,J公司所诉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2021年,再审法院认为,涉案决定书是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作出处理,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界定的纳税争议,一审认定错误;涉案决定书认定D公司开具的发票为虚开,按规定J公司从D公司取得的21份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从而对J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J公司与涉案决定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起诉作出涉案决定书机关的原告资格。故撤销一审和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专家点评: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的蔡小雪指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纳税争议,二是起诉人与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这两个问题,他都认同再审裁定的观点,同时基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时取消关于将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的规定。另外,鉴于税务案件专业性强,他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时将行政复议作为起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前置条件。
全国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表示,根据本案再审裁定,当针对开票方的税务处理决定影响到受票方的合法利益时,后者可以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成为有关税务处理决定的诉讼主体。这为善意受票方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支持。
德恒律师事务所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易明认为,这个案件历经多次审理,每次裁定不同,其中反映的问题和裁定思路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重视和研究。
——来源:2022年12月27日《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