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税收案例
司法判例:(2019)鄂刑再5号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1-28
【字体:    打印本页

该案涉及逃税的行政处理处罚与刑事追责交叉问题。

2007年,税务稽查部门发现洁达公司涉嫌逃税后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09年,一审法院判决洁达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李某犯逃避缴纳税款罪,对洁达公司判处罚金45万元,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5万元,追缴逃避缴纳税款44.63万元上缴国库。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和一审判决后,洁达公司和李某补缴了税款并足额缴纳了罚金。洁达公司和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先后上诉和申诉,均被认定构成逃税罪。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0年12月30日,再审法院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部门在发现洁达公司可能有逃税行为后,应先由稽查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根据检查结论对纳税人进行税款追缴或行政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纳税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没有经过行政处置程序而由侦查机关直接介入剥夺了纳税义务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权利不符合刑法修订后的立法精神。洁达公司和李某在侦查阶段补缴全部少缴税款,后又根据原生效判决缴纳了全部罚金,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洁达公司、李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改判无罪。

芜湖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方萍说,处理偷逃税行为,行政和刑事交叉思考很有必要。本案终审判决准确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强调对于偷逃税案,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应先适用行政处置程序,以避免剥夺纳税人纠正其行为的权利。这有助于更好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使两个环节各自有效发挥作用。

芜湖市湾址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昌敏延伸谈到了某直播逃税案,认为近年来兴起的直播行业,从业人员收入来源广、性质杂,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但税收大数据的应用是发现这类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某直播偷逃税案的查处即是例证。

安徽师范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主任徐飞提出,直播所得与传统的劳务所得性质不同需要从实质的角度对个人所得再理解,明确有关规定,从根本上遏制此类偷逃行为。

 

——来源:2022年12月27日中国税务报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