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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的案情:
2010年刘某与丈夫协议离婚,同意涉案房屋归对方所有。尚未办理过户时,刘某因未按期向范某还债,按法院调解书用涉案房屋抵偿,房屋过户给范某指定人沈某。2011年9月,刘某就过户交易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012年4月,法院撤销上述调解书,涉案房屋登记至前夫名下。2016年,刘某申请退还过户房屋给沈某时缴纳的税费。税务机关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有关退税费申请超出时效,不予审批。依据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关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的规定。刘某认为有关规定是关于多缴税款的,不适用交易失败的情况,申请复议,未获得支持。刘某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的房屋交易不具备法律效力时,其因该交易缴纳的税款应予退还。2020年4月,二审法院认为,查明实际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当事人,以缴纳税款名义缴纳的款项,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问题,对该款项的退还亦不宜适用该条规定,维持一审判决。
后者的案例:
主要是关于T公司将所持甲公司股权作价3000多万元转让给乙公司后,交易被法院撤销,申请退还基于该交易缴纳的700多万元税费,被税务机关拒绝的诉讼。被诉税务机关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有关股权转让交易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交易一方原因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要求税务机关退还依法征收的税款没有法律依据。况且有关交易撤销后,一方又实施了股权高价回购,有关通过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而申请退税并将退税平分的协议,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嫌疑。法院认为,从行政法律关系上来讲,合同被撤销不是决定税款是否退还的关键,退税要于法有据。目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退税情形中没有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后,应退回之前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二审维持原判。
参与前一个案件审理的法官颜九洲表示,鉴于当前我国税法关于退税的规定还较为宏观,加之不少人法律知识欠缺,审理团队认为,行政司法审查要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综合考虑行政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原则,促进涉及个人的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他认为T公司案中,有关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后,当事双方又签订协议约定平分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而获得的退税,对有关诉讼是避税手段的质疑有一定的合理性。学术研究应注意到两个案件的区别。
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家顺认为,T公司案涉及税收法定原则以及多个行政法领域内基本原则,税务机关对这几个原则的准确把握是案件得到二审法院支持的一个主要原因。
在安徽省税务局法律顾问王郁琛看来,这两个案件,焦点都在于有关退税的税法规定较为宏观,使各方有较大解释空间,他建议细化有关规定。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刚提出,这类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是事后才知道自己多缴了税款,容易错过申请退税的时限,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时完善有关规定。
“在退税方面,如果税务机关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来满足证明责任要求,应尊重法院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T公司案,总体来看,应按法院撤销有关交易的判决对申请人退税。刘某案反映出需要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退税时效应当如何认定。”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叶永青说。
评选分析2022年的典型涉税司法案例
论坛上,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等机构组织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专业人士,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10日期间各级法院公开的涉税司法案例中评选出10个2022年度影响力案例,以为税务司法专业化研究与实践提供参考。
这些案例涉及民事纠纷、偷逃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热点问题,下面介绍几例:
——来源:2022年12月27日《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