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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368号

安徽省税务局: 

你局税地字〔1993〕第434号关于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和税地字〔1993〕第461号关于对融资租赁房屋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

一、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研究以房产投资联合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 把握业务实质,准确申报纳税——由于房产税有从价计片、从租计征两种方法,且计算结果差异较大。通常情况下,从租计征远高于从价计征。因此,要关注不当税收筹划的嫌疑。

二、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担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可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财税[2009]128号第五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第二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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