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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2.3.2 投资联营房产计税依据的确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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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

你局税地字〔1993〕第434号《关于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和税地字〔1993〕第461号《关于对融资租赁房屋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

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一条)

研究:以房产投资联合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 把握业务实质,准确申报纳税——由于房产税有从价计片、从租计征两种方法,且计算结果差异较大。通常情况下,从租计征远高于从价计征。因此,要关注不当税收筹划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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