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抵扣的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附注: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在停止抵扣期间的进项税额,仍不得抵扣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上期留抵税额可否在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给予抵扣的请示》(桂国税报[2000]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法规:“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法规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二、不得抵扣的项目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购进的不抵项目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1]、餐饮服务[2]、居民日常服务[3]和娱乐服务[4]。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本附件第二十七条第(六)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注: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目)
(二)用于非一般计税的项目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税收争议:自建不动产,兼用于非应税项目,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附注1: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属于个人消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附注2:固定资产
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附注3: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
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三)非正常损失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附注: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
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5]。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七款)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一项)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二项)
附注:非正常损失
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研究:如果是与经营管理等主观原因无关的非常损失,比如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的因素则无须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你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2]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七款)
附注: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
近接到一些地区和部门就我国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在下一道环节可否作为进项税金抵扣的询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
三、不得抵扣的扣税凭证
(一)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附注: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二)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2〕15号第三条)
(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三款)
(四)依法选择差额计税的纳税人,取得的据以差额的凭证
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第二目)
(五)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
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国税发[1996]155号第五条)
(六)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08]157号第二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
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财税[2008]157号第五条)
本通知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财税[2008]157号第六条)
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但必须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财税[2009]119号第二条)
(七)异常扣税凭证
另见。
(八)批发零售环节免税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的普票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
[1]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1]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1]、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 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3] 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3]、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4]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5] 360百科: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即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视系统、道路、绿化等设施。而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与购房人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