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农业
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农业生产者
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农产品
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附注(一):关于外购农产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
附注(二):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
(一)政策内容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第一条)
附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
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税[2008]81号第二条)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第三条)
[财税[2015]97号第五条规定,本文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主要概念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税[2008]81号第四条第二款)
(三)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8]81号第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