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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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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一)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1〕100第一条第一款)

(二)进口软件产品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1〕100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财税〔2011〕100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附注(一):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

1.销售软件一并收取的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2.交付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附注(二):受托开发软件问题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1〕100第一条第三款)

附注(三):动漫软件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8〕38号第一条)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8〕38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第一条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财税〔2011〕100第二条)

附注:动漫企业和产品的认定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的规定执行

财税〔2018〕38号第四条第二款)

三、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附件1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第二款)

四、退税计算

(一)软件产品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财税〔2011〕100第四条第一款)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财税〔2011〕10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财税〔2011〕10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附注:硬件、设备销售额的确定顺序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财税〔2011〕100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目)

(2)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财税〔2011〕10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目)

(3)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财税〔2011〕100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目)

五、退税办理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财税〔2011〕100第五条)

六、核算要求

(一)销售额的分别核算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1〕100第七条)

(二)进项税额的划分核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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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财税〔2011〕100第六条第二款)

七、税务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财税〔2011〕100第八条)

八、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第一条同时废止。

财税〔2011〕100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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