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粮燃料乙醇税收政策
销售以木薯为原料生产的燃料乙醇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及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集团、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免征消费税,以前年度已征的消费税退还给企业。
三、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税屋备注—具体范围见财税[2011]46号>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财税[2010]118号第一条)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财税[2010]118号第一条第一款)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财税[2010]118号第一条第二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中“《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是指“《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请遵照执行。
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财税[2010]118号第二条)
(二)主要概念
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1.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财税〔2011〕46号第一条)
2.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财税〔2011〕46号第二条)
3.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财税〔2011〕46号第三条)
4.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财税〔2011〕46号第四条)
(三)政策衔接
从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税[2010]118号第三条)
四、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一)政策内容
为继续支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现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公告如下:
(二)主要概念
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一条)
(三)适用条件
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必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二条第一项)
2、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二条第二项)
3、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二条第三项)
(四)开票要求
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三条)
(五)下游的计税
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纳税人(包括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四条)
(六)违章处理
1、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五条)
2.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对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纳税人加强动态监管。凡经核实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免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六条第一款)
3、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由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六条第二款)
(七)执行期限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七条)
五、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财税[2010]98号第一条)
(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税[2010]98号第二条)
六、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财税〔2011〕7号第一条)
(二)具备条件
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
(财税〔2011〕7号第二条第一款)
2.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
(财税〔2011〕7号第二条第二款)
3.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财税〔2011〕7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申请办理
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统一申请税收返还。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财税〔2011〕7号第三条)
七、、特定电池和涂料
(一)特定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一款)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特定涂料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三款)
附注:减免税资料报送
详见:
八、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
(一)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7〕60号第一条第八款)
(二)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一款)
(三)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四款)
(四)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第二条)
九、防疫捐赠减免
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