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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1.2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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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一条)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二条)

二、评估的模式与原则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三条)

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四条第一款)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四条第二款)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五条)

三、评价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六条第一款)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六条第二款)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六条第三款)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六条第四款)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六条第五款)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

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七条第一款)

(1)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九条第一款)

(2)企业职工人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九条第二款)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

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①企业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九条第三款)

②企业销售收入

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九条第四款)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七条第三款)

附注:知识产权的分类评价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九条第五款)

附注:第(五)项指标的替代性条件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八条第一款)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八条第二款)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八条第三款)

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九条第六款)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八条第四款)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九条第六款)

四、管理措施

(一)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第一款)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第二款)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组织好企业注册信息、自评信息的形式审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公示、公告工作,省级科技管理部门6月30日前应完成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补正自评信息的按补正提交日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公告,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并享受优惠政策。

国科发火[2018]11号第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第三款)

(二)入库登记编号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左数,以下相同)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国科发火[2018]11号第二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入库登记编号、入库日期等)发送给省级税务部门。

国科发火[2018]11号第三条)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变更登记与年度更新

1.变更登记

登记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三条)

2.年度更新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二条)

(四)后续监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四条第三款)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四条第四款)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四条第五款)

6.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四条第六款)

(五)监督检查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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