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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

第一部分  20243月规定

 

一、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 30号)规定的税收政策,扩展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

财税〔2024〕13号第一条)

二、本通知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按照国务院2023年12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执行。

财税〔2024〕13号第二条)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 月31日。

财税〔2024〕13号第三条)

 

第二部分  2021年5月规定


一、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是指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财税[2021]30号第一条)

  二、本通知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执行。

  财税[2021]30号第二条)

三、对总机构设立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立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条规定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21]30号第三条)

  四、税务籍贯对于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难以界定的,可提请深圳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财税[2021]30号第四条)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财税[2021]30号第五条)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

  一、现代物流业

  1.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订单管理与执行、虛拟生产、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等供应链管理创新服务

  2.物流外包服务

  3.现代物流技术与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及运营

  4.第三方物流的结算和管理

  二、信息服务业

  1.增值电信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2.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技术研发与服务.

  3.信息安全技术研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可信计算、电子认证服务等)

  4.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基于IPv6等技术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

  5.卫星通信与导航技术研发

  6.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服务

  7.云计算、边缘计算、物联网、区块链、高性能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研发与服务

  8.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与服务

  9.工业互联网、车联网、智能穿戴等信息技术研发与服务

  三、科技服务业

  1.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低碳环保等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

  2.基因测序、干细胞、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兴科学技术研发与服务

  3.新能源电池、三维立体显示和打印技术研发与服务

  4.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四、文化创意产业

  1.视觉传达设计,建筑、景观及室内设计,工业设计,时装设计,高端工艺美术设计等创意设计及服务

  2.文化信息资源开发及创作服务

  3.网络视听节目技术研发与服务

  4.动漫及网络游戏研发与创作

  5.新媒体技术的研发与服务

  五、商务服务业

  1.管理咨询、城市规划、工程管理、节能环保等专业服务

  2.法律服务

  3.会计、税务、资产评估服务

  4.资信调查与评级、征信等信用服务

  5.国际会议、品牌展会、专业展览及相关服务

  6.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

  7.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分析、评估、运营、认证、咨询等服务

  8.国际邮轮运营管理服务

 

 

 

第三部分  2014年规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将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26号第一条第一款)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财税[2014]26号第二条)

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26号第三条)

二、主要概念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

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

财税[2014]26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收入总额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财税[2014]26号第一条第三款)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横琴新区

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 》规划的横琴岛范围;

财税[2014]26号第四条)

(四)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

是指国务院 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财税[2014]26号第四条)

(五)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是指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

财税[2014]26号第四条)

 

三、争议处理

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财税[2014]26号第五条)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4年1月l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税[2014]26号第六条)

附件:

(一)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税[2014]26号附件)

在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横琴新区内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统一按照《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9版)》执行。

财税〔2019〕63号第一条)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9版)

财税〔2019〕63号附件)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税[2014]26号附件)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版)》中,有七类旅游产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别为:

1.游乐场、海洋馆、主题公园、影视拍摄基地、传统村落的开发与经营;

 (财税[2017]75号第一条)

2.海上运动、海域低空飞行、邮轮旅游、游艇旅游、海岛旅游的经营;

财税[2017]75号第二条)

3.国际及闽台体育旅游精品赛事、两岸文化和创意旅游、旅游实景演出、节庆文化和民俗活动、民宿的经营;

财税[2017]75号第三条)

4.健康医疗旅游、会展旅游的经营;

财税[2017]75号第四条)

5.文化遗产传承与经营;

财税[2017]75号第五条)

6.以网络营销、网络预订、网上支付等为主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

财税[2017]75号第六条)

7.专业从事闽台旅游的旅游公司的经营。

财税[2017]75号第七条)

(三)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税[2014]26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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