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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1 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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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一)暂不征收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财税〔2018〕102号第一条)

(二)后续补交

1.需补交的时间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财税〔2018〕102号第六条)

研究立法目的解读法: 解决政策适用争议的有效方法——尽管A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被7号公告重新定性,但香港公司并未实际处置投资并取得现金收益,延续其递延优惠并不违反财税〔2018〕102号文件给予该优惠的目的。】


案例境外投资者意图违规递延纳税——H公司已经在2021年1月3日撤销注册并解散。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主体已经解散,但是接受投资的M公司却正常存续,注册资本也没有发生变化,这意味着H公司在解散前,可能转让了其持有的M公司股份。

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六条第十一款第一款)

2.税收协定的适用

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三条)

3.未按期补交的滞纳金计算

境外投资者未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第8日)起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六条第十一款第二款)

4.补交申报的资料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四条第三款)

(三)暂不补交的情形

境外投资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

财税〔2018〕102号第七条)

二、主要概念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

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财税〔2018〕102号第八条)

(二)本通知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财税〔2018〕102号第八条)

三、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1]除外)。具体是指:

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第一款)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目)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目)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一条)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财税〔2018102第二条第三款)

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二条)

四、资料审核与与备案

(一)境外投资者提交资料

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

财税〔2018〕102号第三条)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附件),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四条第一款)

(二)利润分配企业审核

利润分配企业应当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确认以下结果后,执行暂不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五条)

1.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一款)

2.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五条第二款)

3.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款)

(三)税务备案

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财税〔2018〕102号第三条)

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六条第一款)

1.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附注: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附件)

(四)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与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络

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向《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称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转发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六条第二款)

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税务机关发现以下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反馈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七条)

1.被投资企业不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条件的相关事实或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七条第一款)

2.境外投资者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的相关事实或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七条第二款)

五、监管与处罚

(一)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财税〔2018〕102号第四条)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八条)

(三)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四条第三款)

(四)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三条)

(五)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本公告第五条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九条)

(六)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十条)

六、执行日期与政策追溯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同时废止.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适用本通知,已缴税款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财税〔2018〕102号第九条)

境外投资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财税〔2018〕102号第五条)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四条第二款)

七、其他事项

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公告规定的相关事项,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十二条)

 



[1] 企业投资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战略性投资,主要指为了企业未来而进行的投资,如行业内并购、多元化发展等,另一类是财务性投资,如雅戈尔、刘銮雄的华人置业等,在证券等金融市场上游弋,其个别年度的收益甚至超过了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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