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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 随军家属、退役士兵、重点就业群体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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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军家属就业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84号第一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财税〔2000〕84号第三条第一款)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财税〔2000〕84号第三条第二款)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财税〔2000〕84号第三条第三款)

二、退役士兵就业

详见:增值税法规汇编5.2.2 军转干、随军家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三、重点就业群体就业

详见:增值税法规汇编5.2.3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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