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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缴期限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研究:提醒!预缴不准确可能产生滞纳金】
【税收争议: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欠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附注:小微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三条)
附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一款)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款)
[总局解读: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符合条件且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计算延缓缴纳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二、预缴方法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案例:企业所得税预缴,要做纳税调整吗?——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附件2)
附注:重点税源企业
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34号第一条)
三、预缴申报期限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四、预缴申报表
(一)居民企业
1、查账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学习笔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附件)
(1)适用范围
①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第一条)
②执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A、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第二条)
B、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第三条)
(2)优惠事项、特定事项填报
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扶贫捐赠等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第四条)
(3)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第五条)
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1年3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1年第1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总局解读第五条)
2、核定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附件2)
(二)非居民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附件1)
附注:预缴税款占比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国税函[2009]34号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国税函[2009]34号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税函[2009]34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