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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欠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5-22
2024年5月22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发了“预缴欠税在汇算时的处理有待完善”一文。
文章提及: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分期预缴既是税务管理的工作重点,也是纳税人必须按期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预缴欠税与年度汇算补税应当是不同的涉税事项,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后果。因此,应按照企业的具体情况将预缴欠税与汇算补税区别开来,按各自欠缴时间及金额依法处理,分别执行,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文章的这一论述,引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欠税,是否加收滞纳金?”的讨论。
【观点一】
不加收滞纳金。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观点二】
应加收滞纳金。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收研究】
观点一,符合企业所得税的立法原理;
观点二,更符合征管实际,特别是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后,税收征管系统会自动形成欠税,并开始加收滞纳金。
【深度思考】
如何沙弥立法原理、与税收征管实际之间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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